再启人生之再造盛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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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四章 司法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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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言告事得,只有两种,一种是事关国家安全和社稷前途。一种则是有莫大冤屈,这是人命官司才可以。其他一些纠纷,比方说,与人有经济上得纠纷,地方官征收租税不依法办理等等,是不准依照前面的那个诉讼程序上诉得。

所以了,崔铉担心,这样会让百姓乐于兴讼。事实上,目前已经是这样了。以上这些越讼情况,自唐初至今,屡见不鲜,多次下令禁止都没用。以前还有地方官帮忙压制,现在他们不管治安,并且李忱不再禁止百姓上诉,情况只会更糟糕。

还有大里寺得情况,一般人认为,大理寺是大唐的最高法院,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一般来说,大理寺不负责审判,他只是一个覆核得机构。除非在长安犯案,偏偏又是外地人,才会交给大理寺审判。李忱重新定义了大理寺得定位,真正让他成为大堂最高法院。而三司会审,则是有重大案件才会启动,如果没有意外,大理寺得审理,就是最终审理了。

『兴讼成风?现在就没有吗。』,对于崔铉的话,李忱不以为然,『百姓愿意上告吗?若非走到绝路谁会愿意不断兴讼。』

『况且,大部分这些越诉事件,都是因为地方官吏操守不佳才会导致。给百姓申冤得机会,正好给他们一个警惕。』

『可以派出法官至地方审查,或者提升地方监察得职权,令其注意地方冤狱便可。』『有用吗?若是有用,如今也不会频频越诉。』唐代虽然禁止百姓越诉,禁止一些经济上,或者不是重大的案件向上申冤,不过也不是全然不管。

最基础的,就是那十道观察使了,或者从朝廷向地方派遣监察御史,去地方巡察是否有冤屈。只是,这没有什么用,若是有用,大唐也不会频频发生越诉事件。

李忱记得,当年曾经读过,说大唐法律完善,宋代法律多是因袭大唐,很多法条都不合时宜,延续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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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法律,比前朝进步很多。除了将法律格式分类,不再像以往,笼统的混在一起,百姓有冤屈,还可以不断上诉,已经有后世得法院分级得样子。所以李忱划分司法三级制度,其实只是一个诉讼范围得调整。

不过,不光是一个诉讼范围得调整,认真来说,是背后的含意,这也是崔铉担心的地方。

唐代司法过程是县、州再上去就是尚书左右丞,然后就是三司,最后就到了驾前。驾前也有分,有上表得,最后是闹得比较大的,打登闻鼓或者立于肺石之下。这两者,很多章很多章以前提到过。

李忱的改制,司法是一各大改革。一二级没变,再上去就是大理寺。并且,把任何人对于诉讼结果不满意,都可以这样申诉,如果这都不行,最后一关就是三司,就是俗称得三司会审。

你问,唐代不也是这样,不过就是尚书左右丞不管罢了,其实不然。首先,以前大唐像是田宅、婚姻等纠纷,不准上诉得,通常是地方处理。你要是上告,是越诉。只有冤屈,可以循着之前说得那个管道去申诉,这叫直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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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人,若是将诉讼从县令手中拿走,恐怕大唐从此便无宁日,地方上将诉讼不断阿。』。崔铉对于李忱得司法改革,这么说道。

他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自古到今,诉讼始终是地方治安标准,诉讼多,代表地方不安靖,那怕是现代,也是一个标准。

现代也有?当然有,不过标准是治安,不是法院受理得诉讼案,主要看各种犯罪,犯罪率越高,地方首长得施政能力评价越低。而古代则是把这两点混为一谈了,把所有诉讼案件都当作治安败坏来处理。

崔铉担心,地方官不把地方安靖当作一回事,会让百姓诉讼不断。至于司法三级制度,这倒不怕,反正大唐对百姓诉讼有一套规定,将汉魏以来得直诉列入了法律规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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