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捕开始

〖从被捕开始〗

第二十四章 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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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子豪有带你去Oriental Bar参与过赌博吗?”

“赌博?没有啊。”我心一沉,隐约感觉到问题的严重。

我被捕于九八年三月十八日,而最高院在当年的五月九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相应修改。

我挪用公款的数额如果按照修改前的条款,属于数额巨大,而新规定则是属于较大,虽只一字之差,但在量刑上却有很大的差异。真不知道自己这是幸,还是不幸?

但是如果适用新法律条款,如果丁子豪将我挪用给他的钱用于经商,那便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范畴。但如果他是拿去赌博,再推说我知道,则属于运用人和挪用人共谋,将挪用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那我的罪责可就大了。

除了小文在闷头记录,张卫民和周晓阳都一瞬不瞬地盯着我,大概想从我的微表情变化中判断我刚说的是否是实话。

“你们所保险柜的钥匙,除了你,还有别的人有吗?”这问题切换得有些快,我只得将我的思路随着他的发问跳转。

“这个我不确定。”

在我去律师事务所工作以前,所里的账目都在司法局会计手里掌管,保险柜是在我接手所里的账本后购买的,是那种手动转码锁的老式保险柜,一共有两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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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是干外协,置办一些机器设备用。”

“那你有见过他的设备或者场地吗?”

“见过。”

“你确定你所见到的场地是他的?”

“这……”我还真不确定,前世丁子豪的确曾带我去他所谓的厂子里看过,说是租赁的场地,可我留意过,那里的机器并非新的,他说是钱不够,所有的设备都是买的二手的。

第二十四章 十月十四日 (第2/3页)

来那么“坏”。

“归还了多少?”

“他?一分都没还。”我尽量不让丁子豪的脸跳进我的脑海,因为我不想因厌恶而影响到我的思考能力。

“知道他用这些钱干嘛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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