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大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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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章 劫掠养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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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的奴隶很多,其中大部份的来源就是战俘以及贼匪乱民们。

据说在都城大兴,有四成的人口是奴婢,大兴城的贵族官僚士人们,他们的生活一天都离不开奴婢,就连大兴城的众多寺庙道观里,都一样有许许多多的奴隶。

奴婢多,奴隶交易也多。

奴婢市场很大,需求量也大。

开皇律和大业律都明确规定了奴隶的地位,律比畜产,奴隶就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跟牛马一样,他们在士农工商僧道之外,属于贱民。

隋朝的奴隶阶层是一个庞大的群体,除了最底层的奴婢外,还包括了官户、杂户、部曲等。

杂户是因前代犯罪而没官、散配诸司驱使的官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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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惯例,像是贼匪,被捕后罪行严重的要被处死,或流放充军。要么则是直接没为奴隶,打为贱民。

这次被俘的那些贼匪,基本上就可以按这个例子处置,连那些依附于他们的逃民,也一样可以如此处置,特别是这次的案子,又涉及到谋反做乱,更不能轻饶。

要知道,谋反可是十恶之罪,比贼盗重多了。

“那些人本也是良人,可却自愿放弃户籍,逃隐山中不说,还从贼,这就不能容忍了。”幕僚对律法这块是很熟的,“我建议对那些俘虏的贼匪全都处斩,而对那些从贼逃民,则全部贬为奴隶,打入贱籍,最好是直接列为私奴婢,公开售卖。”

幕僚建议把那些人贬为奴隶,然后卖掉,得了钱既可用于剿匪,还可以拿来打点下上级。

第126章 劫掠养兵 (第2/3页)

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还把北齐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不赦大罪,对于破坏土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加强镇压。

大业三年,杨广在开皇律基础上推出修订版,称为大业律,有十八篇,共五百条。

大业律比开皇律的刑罚还要更轻,并还对十恶罪行名目中的一些条文,表示宽刑。

比起魏晋南北朝时代,隋朝两位皇帝对于律法更宽松,可再宽松也不会对贼匪反贼们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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