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国色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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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二〇章 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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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定的要求,三方各派五名精通律法的代表,在贸易起始地淡水港共同组建海事仲裁法庭,在大明帝国、葡萄牙和阿拉伯地区的相关律法基础上,制定一整套严谨公平的法律条文和仲裁制度,对百年来混乱无序的海上贸易和船舶航行进行规范,形成三方共同遵守的规范准则。

萨懿德和莫莱诺尚未意识到两份协定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朱道临心里却充满期待,他知道只要三方抱成一团,不断地壮大实力扩大影响,三方共同制定的贸易合作协定和海事仲裁协定必将发展成为世界通用的贸易规范和航海准则,作为这套法律的制定者和控制者,将来获得的利益远比三方贸易更大,更持久。

正因为如此,朱道临同意葡萄牙东印度公司在欧洲贸易航线中占据主导地位,相应的,葡萄牙人也要在印度半岛和阿拉伯贸易航线上处于从属地位。

最后的结果是:在每年来回一次的欧洲贸易航线上,葡萄牙东印度公司占据主导地位,拥有55%的贸易收益,承担与收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朱道临和萨懿德的东方星月公司拥有45%的贸易收益,承担次要责任和义务。

双方另行组建一支拥有15艘中小型远洋货船和6艘护卫战舰的贸易船队,常年往返于淡水港至印度半岛和阿拉伯半岛各贸易港,东方星月公司占据主导地位,拥有75%的收益和相应权责,葡萄牙东印度公司拥有25%的收益,承担次要责任和义务。(未完待续。)

第四二〇章 责任和义务 (第3/3页)

小船坞和码头的修建。

只要葡萄牙籍的300名熟练工匠和3名资深设计师加盟,半年内定能完成所有附属设施的建设,年底之前应该能看到成果了。

有了共同的利益,朱道临与莫莱诺、萨懿德之间的谈判非常顺利,彼此间的合作经过深入讨论之后有所改变。

谨慎而又高傲的葡萄牙人没有加盟朱道临和萨懿德联合组建的东方星月公司,而是以葡萄牙东印度公司的名义,与东方星月公司结成紧密的贸易联盟,共同签定为期十年的贸易联盟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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