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流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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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七百一十六章 索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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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在70年代出现的索尼案,体现出了美国对于录像机等影音设备的知识版权作出的法律裁定,也正是因为如此,录像机才得以在美国大量普及。

在70年代末的时候,日本索尼公司开始在美国销售名为bebamax的录像机,该录像机既可以通过电视机录制正在被观看的节目,也可以通过自带的接触器,再关注观看一个频道时录制另一个频道的内容,还可以通过定时播放器在观众不在家的时候自动按预先设定的时间对某一指定频道的节目进行录制,此外,索尼的这种录像机还有暂停和快进功能,观众在边观看边录制的时候可以通过按下暂停避免将广告录进去,在播放录像带的时候,可以通过摁下快进键跳过广告,这对内容厂商和广告商来说,都是极大的损失。

于是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士尼制片公司于1976年向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区法院起诉索尼公司,认为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这种录像机录制其享有版权的电影,构成版权侵权。

而索尼公司制造和销售这种录像机的唯一目的就是引用购买者录制电视节目,包括其拍摄的电影,因此应作为帮助侵权者为消费者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两家影业公司要求获得损害赔偿,包括索尼公司,从销售这种录像机中获得的利润,以及颁布禁止生产销售这种录像机的禁令。

而最终的结果是1984年1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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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此产品本身的问题,另外还有其他很多的重要问题需要解决。

这其中最为困难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vcd光碟内容的提供。

当年vcd之所以在国内盛行,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大量盗版光碟的盛行,廉价的影视光碟进入内地市场,才是真正快速推动vcd销量的重要因素,但是在美国,这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

美国对于音像专利的保护非常严格,当初日本的录像机进入美国市场的时候,也曾经一度面临举步维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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