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家有仙名良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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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司法千年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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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魂不散的刑讯逼供

法庭审判不是有奖竞猜,面临牢底坐穿的风险,没有谁会主动认领指控的罪名。因此古代法律允许下的刑讯逼供,就成了当时司法工作者主要且唯一的侦缉方法。

从现存资料看,中国刑讯史最早起源于西周,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出现了系统的关于刑讯的法律规定。《秦律·封诊式》记载的秦代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告人拒绝供认,经过语言恐吓后仍不认罪的,即可动手上刑,但刑讯手段必须记录进庭审笔录。到唐代以后,对刑讯逼供有了更详尽的规定,不止更加严格的限制了刑讯的、次数方式、条件,而且规定了不适用刑讯的人群。至宋代则更为完善,甚至明确的规定了因刑讯导致嫌犯伤亡,司法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封建专制政府不以法制为要务,每每以震慑社会为目的而大兴狱讼,使法典的规定往往沦为一纸空文,对刑讯幅度的规定就更是形同虚设。如汉代司法人员刑讯时,动辄抽打数千次,常常把被告者打得不成人形,如此酷刑就是超人也难以承受,何况无辜良民?广泛存在的非法刑讯也成了中国古代司法史上的第一大顽疾。

合法刑讯的手段一般为用竹条抽打臀部,如《唐律》中就对刑具和抽打部位有严格规定。尽管如此,可历史上各种稀奇古怪的刑讯手段还是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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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司法千年痼疾 (第2/3页)

心术”不可。毕竟,那个时代,还没有犯罪心理学一说。

对口供的病态追求,本意是保护被告者的权益。法律对口供的强制要求,是对审判者绝对裁量权力的唯一一道防线。但是,机械的规定必然影响工作效率,因此,古代立法者亦对经审讯后得不到口供的情况做出了规定。唐宋以后的法典中都规定,在无法得到被告人供认的情况下,可以“据众证定罪”。“众”表示三人以上,也就是说需要凑足三个以上的证人,并且众口一词的指认被告人,才能将其定罪论刑。在大多数连一个证人都不可能存在的案件中,要执行这一规定,这无疑是极其困难的。

《清史稿》中就不无无奈地提道:“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律虽有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文,然非共犯有逃亡,并罪在军、流以下,不轻用也。”意思是法律虽然有“众证明白”的规定,但一般没有被告人的口供,要想定罪是极为困难的。诚如斯言,在法律明文规定无言证不得定罪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不认罪又没有足够的证人,莫说使无辜者蒙冤,就是要将真凶绳之以法也是极为困难的。然而,没有任何难题难得倒勤劳勇敢智慧的中国人,古代的司法工作者自有他们的制胜法宝,那就是刑讯。

对口供的病态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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