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大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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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章 【现代民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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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契约就算形成了?”不知不觉,卫鞅已经忘记了自己论辩者的身份,完全变成了一个渴望学习的三好学生。

“自然,在那个海外之国,就将这种形成契约的方式称之为——‘表见代理’。他的成立条件有三,第一,双方有多年的交易习惯。第二,是出现了吕齐这类让契约一方熟悉的人。第三,吕齐这类人无论是恶意或是善意,订立契约的另一方却必须是善意的,比如范家。”

“法之先天禀赋需合乎情、发乎理,范家与吕家多年交易,都是以吕奇为代表,因此范家之立约是善意的,且已完成白子所说的‘契约义务’,因此范家就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一方?既然如此,我们可以直接认定契约有效,又何来‘效力待定’之说?”

老赢连等人已经被白栋抛出的一个个现代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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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是有,法之特点,第一为国家需之,第二为君王需之,第三为黎民需之......”

白栋笑着点点头,不愧是法家名士,还挺会总结的,不过卫鞅总结出的只是法的国家属性和社会属性,还缺少法律的自然属性,必须要进一步引导:“我还想请教卫子,婴儿初生时因为先天禀赋不同,所以日后成人,就有擅武者、擅文者、更有如卫子这样的擅法者;我们如果将法比做婴儿,那么法的先天禀赋又是什么呢?”

“法的先天禀赋?”卫鞅皱眉苦思了一阵,忽然双眼一亮:“情与理!”

“不错,法为国家需、为君王需、为黎民需,却都要从情、理二字出发。法在形成以前,其实就表现为情和理,三皇五帝时没有完备的法律,就连黄帝尧舜这样的帝君也要用情理来解决争议和纠纷,所以说法无情理,则国为恶国、君为暴君、民为苦民!卫子不愧法家大能,请受栋一拜!”

本以为还要再做许多解释才能让卫鞅理解法律的自然属性,想不到他会这样快就得到了‘合情合理而后为法’的认识,这让白栋非常开心:“既然我与卫子都认为法之先天禀赋为情理,我们再来看这份契约,吕齐虽然早已离开了吕家,可因为多年来范家已经形成观念,认为吕奇就是可以代表吕家的人。在此情况下范家首先承担契约义务并支付货款,则这份买卖契约就已经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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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这份约定就一定是逆法无效的麽?为什么不可以是‘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白子此言何解?”

看了卫鞅一眼,白栋暗暗摇头。若说这个时代还有人能够理解‘合同效力待定’和‘表见代理’这类现代民法的概念,恐怕也只有卫鞅了,只是如今看来,就连他也有些理解困难。这还只是表面理论而已,成立‘表见代理’的真正原因其实是后世法律理论中的‘保护善意人’原则,不过现在要让卫鞅明白什么是保护善意人,怕是更为艰难。

“家师去过的这个海外之国人文鼎盛,法治更是无比先进,对于这一类交易纠纷,有着详细的法文规定以为调整。可要理解什么是效力待定,我必须先请教卫子一个问题,世人皆有特点,请问法有没有特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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