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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章 三方答辩,审判长:真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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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控告方提出来的几点,我方有异议。”

“控告方所描述的,根据一般性的常识,陈美霞作为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不能够反应过来是被陈大虎撞的,钱伟在审判和判决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是出于主观的目的性,是站在个人主观去故意判定和制造冤假错案,这一点我方并不认同。”

“第一:站在钱伟的角度来说,利用高度盖然性,去判定这个案件,没有任何的问题,理由如下:”

“(1)钱伟作为审判长,首先考虑到的是,张大虎为什么要扶人和帮助陈美霞,将其送往医院。”

“有没有可能性是陈美霞就是张大虎撞的,所以张大虎是相关负责人?”

“的确,这个案子利用谁主张谁举证没有任何的问题。”

“但基于以上的观点,利用高度盖然性也同样没有任何的问题,因为这样判决是有着事实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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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张大虎,真的有见义勇为的行为,真的好心帮扶支付了医疗费用,并且连续三次支付医疗费用,那么像这种违背常识的情况。”

“依照高度盖然性,来对张大虎进行判定有没有任何的问题?”

“没有问题吧?“

“因为其符合高度盖然性的判决条件。”

“(2)关于控告方的陈述,说的是当时在判决这个案子的另外两名审判员,提出来过谁主张谁举证和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大虎撞人。”

显然是有一定的问题的。

毕竟.….

在原庭审上,钱伟只采纳了陈美霞的口供作为事实依据,并采用高度概然性,却没有采用陈大虎的口供,这显然不符合庭审中的逻辑与公平判决的合理性。

在苏白陈诉完毕,审判台上,审判长任远东对于检方,被告方和控告方三方的诉讼陈述答辩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快速过了一遍。

“根据常识来进行判定,这一点应该是符合常识的吧?”

“同样,在判决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张大虎三次支付医疗费用,这完全说不过去,虽然张大虎已经表明了自己的理由,但是没有证据!”

“张大虎没有证据去证明他说的是事实,他说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常识性。”

“完全依照的是自己的口供,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明能够表明这一观点。”

“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一般来说都会反驳和拒绝继续支付医院的医疗费用。”

苏白的陈述观点是从钱伟运用错了法律条文进行答辩的,是根据他刚才陈诉的枉法裁判的第六点来讲的。

至于第二点,那是造成的结果。

即,这场诉讼的整理来说,还是需要依照第六点来进行辩诉讨论。

理清思路。

刘军开始进行陈述:

总结完成。

咚咚咚!

任远东看向被告方席位:“现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针对控告方委托代理人提出来的问题进行回答。”

“好的审判长。”

刘军对于苏白的控告默默的点了点头。

那么在某一方面来说,张大虎的口供和证据相对陈美霞来说相对充足。

尤其是陈美霞先前自己口供,张大虎从背后将其撞倒,陈美霞看到了张大虎的脸,这一个基本的事实,完全是属于扯淡了。

这符合正常的逻辑吗?

不符合!

那为什么这么判?

这场诉讼前,他特意的了解过苏白,知道这是南都刑事圈中的顶级律师。

根据苏白刚才的控告发言来看,对方的答辩角度的确很好。

不过.….

作为针对职务犯罪精通的他,对于这一类案件,也有着自己的辩诉思路。

不至于说面对苏白的答辩陈述,手足无措,没有应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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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盖然性在民事中的领域运用实际上是很常见的。

但是像钱伟这么去运用的还是很少见的。

就算是按照证据,双方都没有直接的证据。

而是依照生活经验来去看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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