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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章 判定渎职!反驳?审判长: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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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上依照证据进行判罚,公诉人移交庭审诉讼合规合法。”

“被告人委托律师要求让检方进行撤诉,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事实,现在予以警告和提醒一次。”

“如果再有下次,将驱离法庭!”

这一提醒,已经表明了审判长的观点。

在这个案子中,就算是被告人委托律师认为证据不足,不足以控告。

例如说:徐兴旺能不能够拿出受伤的证据来证明王芳的殴打,逼迫等。

或者说有没有录像照片来证明王芳的逼迫。

这两点显然是不存在的。

毕竟谁也不会在自己明确的知道自己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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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经进行了警告,那么就不能继续下去了。

庭审继续。

审判台席位上,李清远整理了一下目前的答辩进展。

目前,被告方的主要陈述是,没有任何直接证明能证明王芳逼迫他人进行认罪。

这里张亮说的直接证据是客观的事实。

王芳有没有真的渎职?

当然有!

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

所以在检方提出来申请警告后,当即同意了申请。

张亮也明白,审判长这一次提醒的用意,再一再二,不能再三。

基于这一点张亮进行了强烈的反驳。

可实际上呢?

实际上,张亮的反驳点能不能够被合议庭认同,都很难说。

的确,按照一般逻辑来讲,逼供等非法行为,肯定不会留有直接证据。

当事人的口供在没有直接证据或者是其他证据的验证下,很难被认可。

那么无论是判有罪还是无罪,则是需要法院进行决定。

张亮多次提出来,让检方进行撤诉,这已经严重不符合相关的程序。

李清远作为审判长也明白张亮是什么心理。

同时也知道这是公开庭审,张亮主要是想挽回王芳的形象。

但是挽回王芳的形象损害的就是检方的形象。

“我方申请,对被告人委托律师予以警告。”

审判台席位上,李清远作为审判长听到公诉人的开口。

看了张亮一眼。

敲响法槌。

“公诉人申请通过。”

可是没有直接证据,就不能够判定为渎职行为了吗?

并不是!

不管是张亮反驳,认为王芳没有渎职,还是其他。

对于再次提出申请撤诉,王立轩作为公诉人开口反驳:

“被告人委托律师不要再提起申请检方撤诉的请求了。”

人证,口供以及相关的间接性证据都有。

他们凭什么撤诉?

就凭借一个没有直观的证据,就不能够判定渎职了?!

再说了,张亮刚才的陈述完全是基于徐兴旺对法律不懂。

徐兴旺可能在陈述的过程中,有着一定的漏洞逻辑行为,被张亮抓住了。

“你申请检方撤诉有什么依据吗?”

“或者说你认为检方在这一次的庭审当中有任何需要回避的地方吗?”

“只是你觉得证据不能够判定王芳有罪,所以就在庭审上,一直让检方撤诉,伱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审判长。”

“被告人委托律师在法庭上,多次要求让检方撤诉,而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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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章判定渎职!反驳?审判长:驳回!

对于张亮的陈述,作为公诉人的王立轩非常的不认可。

因为检方提交公诉,移交法院审理,肯定是有着事实依据的。

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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