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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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章 进行法庭陈述,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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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我方没有实际性的证据。”

“那好!”

“原告方没有实质性的证据,那么关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现在不予判定。”

“现在请双方开始进行法庭陈述吧。”

听到审判长要求进行法庭陈述。

想到这里,苏白轻呼口气。

关于第二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这一点。

在整个诉求上面来讲,并不算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侵犯肖像权的赔偿很低,商标所带来的收益也非常的低。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借助的是乔丹这一名字来进行的获取收益的行为,其商标只是其部分的一点。

从总体而言.…无论判不判定商标侵犯了肖像权。

都不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也就是按照诉求来说,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只是基于这一点.…

就完全可以达成,先前苏白所陈述的诉讼申请。

法庭陈述的重点也在这里。

当然.…

最高院判定了乔丹的姓名权。

那么被告方在一开始的诉讼申请中。

申请原告方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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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这个成名的飞人动作并不是其专属权利。

所以在这一方面,法院很有可能并不支持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

驳回原告的诉讼申请。

当然,并不是说审判长的这一决定是错误的。

而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确规避了一定的风险。

因为审判长两次询问了原告方有无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侵犯了肖像权。

已经可以确认审判长是想要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侵犯了肖像权,否则的话就不予支持。

原告方实际上也拿不出来证据。

因为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确实是打着擦边申请了商标。

而乔丹的成名飞人动作,并不算是其特有的动作。

这个飞人姿势只能说是乔丹的一个标志性动作,而不能算是独有动作。

因为动作是多样性的,它并不是某一个人的专属。

是专属行为的话,在法律上行不通。

还有最关键的一点是,原告方的陈述说是大众所熟知的。

大众所熟知的是什么?

苏白心里面对于这场庭审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有了一个大概的猜测。

姓名权的判定已经不用说了。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这第二点。

按照目前的情景来看,审判长很有可能不支持原告方,也就是他们这一方胜诉。

为什么这么说?

梁有成敲响法槌,看向原告席位:

“我在此再次提问一句。”

“原告方能不能够拿出实际性的证据来证明你方,也就是乔丹的知名动作飞人,被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侵犯了肖像权。”

“原告方不允许提及其他的事项,只需要出具实际性的证据即可。”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深吸了口气,然后摇了摇头:

大众所熟知的是乔丹,这个人本身的标志性行为。

而不是这个动作,是独有行为。

并且在此前乔丹并没有借此在国内申请商标,所以这个动作并不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

不过有关于这个问题,梁有成暂时将其给压了下去。

目前庭审场上,双方的答辩实际上已经进入到了后期。

最关键的一点判定就是——飞人姿势,是否是乔丹独有。

这一点.…显然有争议。

但是,根据客观事实以及客观正确来讲。

飞人姿势是不是独属于乔丹独有?

肯定不是。

再继续陈述,也不会有其他的观点了。

总结来说,在双方针对姓名权判定过后。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本人的肖像权这一点其实没有什么太多的辩论范围。

如果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证据,那么双方的答辩也基本上到此为止。

想到这里。

第433章 进行法庭陈述,闭庭! (第1/3页)

第424章进行法庭陈述,闭庭!

审判台席位上,梁有成听完双方的答辩,做出了一定的总结。

这一次,双方的答辩点是针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本人的肖像权。

最关键的一点判定,刚才被告方已经陈述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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