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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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六十章 追本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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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罪主要不是他们在成为民营资本时犯的,而是主要在作为官僚时犯的。

从这个角度说,他们的罪不是民营资本的罪,而是官僚资本的罪,作为民营资本应该是无罪的。如果因为他们的前身是官僚,是做官僚时通过犯罪积累了资本转入民营资本行列,而称之为原罪,这等于说伪军投诚、起义并改编为八路军后,指称八路军就此有了汉奸原罪一样荒唐。

不能否认民营资本的一些个体会是有罪的,比如通过制假贩假积累资本者即是,但个别人的有罪不能等于民营资本整体有罪,这就好象有工人犯罪不等于工人阶级有罪,有农民犯罪不等于农民阶级有罪一样。

指称私人资本有原罪的另一说法,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判断他们从来就有严重的偷逃税行为,这显然是一种粗陋的缺乏理智的指责。一切具有自主地位的资本,其基本的目标总是利润,而具有实际意义的利润总是税后利润,因此,他们无不会设法减少自己的税收支出。

正因为这样,税种设计和税率调整才成为一个国家基本的经济权杆之一。

当国家税种和税率一定并不可减免时,减少税收的基本途径有两种:一是合理避税,一是偷逃税。合理避税涉及复杂的经营技巧和会计技术,既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不存在是否犯罪的问题。偷逃税则是非法的,但只有当偷逃税额达到一定数量时,才构成犯罪。

合理避税是一种普遍现象,可以认为,任何不懂得或不尝试合理避税的经营者,都不是合格的或有资格的经营者。较之合理避税,偷逃税总是少数的现象。

问题在于,政府基于财政利益。并不鼓励和支持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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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种种情况,国内的民营资本在经过胚胎期后,在不断加入这支队伍的人员中,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渐渐地由无罪到有罪,由轻罪到重罪。由少罪到多罪。但是。既然不属于胚胎期,便谈不上是原罪。

国内的民营资本是一个整体概念,是一个阶级或阶层,必须从其整体的演变考察,以后进的人有罪而上溯为原罪。不符合基本的逻辑。

这些有罪看来源于官僚、官商以及他们的同盟者,并不是真正的民营企业,而民营资本的民间性决定了真正的民营企业才能够代表了民营资本的本质,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这些有罪的私人资本不能代表整个。民营资本有罪,更谈不上民营企业有原罪。

那些有罪者转为民营资本后。基本属于官僚辞官后或官僚亲系人员利用政府力量从事生产和贸易类型,和本非官僚及其亲系人员但与官僚及其机构结成同盟并借助于政府力量从事生产和贸易的类型,虽然在资本量上十分巨大,但不等于在人数上占着民营资本的决大多数。

事实上,国内的民营资本人口更多属小商贩小加工业主小企业主。因此。少数人口有罪尿执丁水全部人口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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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

有一部分人是故意利用私有化政策,变高额公有资本为低额私有资本。其中充满猫腻,从经验判断有罪也未尚不可。但由于政府习惯于一刀切的工作方法,更多的情况是“送”公有资产给企业负责人,“强迫”他们成为私人业主。

在当年的一些企业买断运动中。当党委、政府提出镇、村两级企业进行买断时,当然的买断人自然是这些企业的厂长、经理,除了个别厂长、经理表示愿意转化为私人老板外,大多数并不积极,原因不在于经营,而在于资金,他们拿不出钱,一些人说,“我们一直廉洁,按规矩拿工资,可以掏出多少钱,镇领导算得出,现在突然要拿出大笔钱买断,是不是认为我们过去都是贪污分子,家里藏着很多钱?早知道这样。我们过去就贪污了。”

结果,为了完成买断任务,只好把公有资产大打折扣,而且也只能在收取买断款方式上来取灵活措施,导致半卖半送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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