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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军衔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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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7张)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5]

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士兵:上等兵、列兵。

军官军衔对应肩章从小到大是:

尉官:一杠一星,少尉;一杠二星,中尉;一杠三星,上尉。

校官:两杠一星,少校;两杠二星,中校;两杠三星,上校;两杠四星,大校。

将官:金色橄榄枝加一颗金星,少将;金色橄榄枝加二颗金星,中将;金色橄榄枝加三颗金星,上将。

1994年5月12日,修改后的现役军官军衔设3等10级,即取消原条例中的一级上将军衔,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1995年9月10日,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3等8级: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主要:

2009年后)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

我国军衔分级 (第3/3页)

、军阶等称呼,但也未出现过军衔等非正式称呼。

1952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实施军衔制度,正式将“军衔”一词定为一正式术语确定下来,并一直沿用。台湾地区仍使用“军阶”。香港、澳门二地对军衔、军阶没有特别的区分,新加坡也使用军衔一词。

1965年5月22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6月1日开始实施。1986年下半年,随着军队建设的需要,中央军委常务会决定实行新的军衔制。

1988年7月1日,规定军官军衔设3等11级: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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