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第三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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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万家祖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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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石头神的集会对于民生和统治尚无大碍,官方只是观望、督查,以无为而治的方式尽力将其掌握在可控范围中。

这种无为之举何尝不是一种默许性的支持,也是某些民间祭俗得以生存与发展下去的主要原因。

如何协调官意和民情,乃是历朝历代统治者的必修课。

既然地方祭祀是官、民双方沟通、互动的一种方式。

那么用恰当的方法,利用或限制禁止各类不同的民间祭祀习俗,以保证地方稳定显然是非常有必要的。

刘曜在想出“万家祖庙”之前,曾对两汉时期的官民间有关祭祀的互动,做过深入的了解。

他甚至由此总结出了“总方略,一统类,广教化,美风俗”的治政理念!

政事堂颁布的政令要求,对于那些并不妨碍施政的民间祭俗,各地官员需要充分化用,将其变成处理公务的重要手段。

前文提到的立祠祭礼良吏的官民祭祀习俗,要给予保留,但祠堂不准另外选址建立,必须在官府指定的庙宇之中塑造。

这个官府指定的庙宇还不是万家祖庙,而是文武祠!

对于其他有碍国家利益、为害民生的民间私祭,地方政府一律给予打击、禁绝。

如东汉时期宋均上任九江郡太守,发现辖内浚遒县民众受巫士的蛊惑,岁献良家男女作公妪祭祀唐、后二山神,以致民间不敢嫁娶,前后守令莫敢禁,他下令“自今以后,为山娶者皆娶巫家,勿扰良民”,在巫叩头谢罪后,“乃杀之,是后遂绝。”

又如会稽太守第五伦对当地淫祀无度的现象,采取“移书属县、晓谕百姓”和“敕之愈急”恩威并施的办法,经过激烈的斗智斗勇,最终使人人相畏的私祭“遂断,无复有祸祟”。

当然,对于不害民生、无伤于地方政府权威的民间祭俗,则采取不加禁止甚至适当保护的措施,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对汝南石贤士神祭祀的态度。

针对这种祭俗信仰,当时的地方官府只是派“尉部常往护视”,维持现场的治安。

文武祠是相对官方“文武庙”而言的民间祭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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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万家祖庙 (第2/3页)

,冲击到官社的主体地位,故受限禁。

《汉书·五行志》载有一个学界熟知的个案:“建昭五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但禁令下达后,个别地方仍有抵制的情况,如“山阳囊茅乡社有大槐树,吏伐断之,其夜树复立其故处”。

除了禁止私社外,官方所立的官社祭祀在地方政府主持下仍施行于民间,史载:“今郡国十月行乡饮酒礼,党正每岁邦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之礼。”

这种官方祭礼意在引导民众,限制私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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