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第三帝国

〖汉第三帝国〗

第4章再建汉帝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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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侯国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本诸侯国进行政治活动,禁止诸侯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诸侯国可实行与汉帝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汉帝国国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诸侯国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内,其他均不在诸侯国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郡、自治郡、帝都、商特县均不得干预诸侯国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诸侯国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诸侯国的立法机关,在不与《华夏宪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但所有的法律草案,都必须先提交汉帝国中央御史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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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侯国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汉帝国国会备案。

诸侯国的行政长官由其国国君任命,而其国首任国君由天子分封,后任国君按继承法继位。

诸侯国不能行使国家主权。诸侯国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与诸侯国政府联合负责。

汉帝国国会宣布战争状态或诸侯国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诸侯国实施有关全国性的法律。

汉帝国国会如认为诸侯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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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皇家学院分校还会从各郡国、诸侯国之国君年满十六岁的继承人中选拔优秀者,前往帝国皇家学院总校进行三到五年的进修。

第五,诸侯国。

宪章规定,诸侯是天子裂土实封的诸侯国之主。

诸侯国的基本法,由汉帝国天下郡国大会参照《华夏宪章》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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