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第三帝国

〖汉第三帝国〗

第4章再建汉帝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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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侯国建立的政府,只能是地方政府。

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单位,不能作出行使国家主权的行为,诸侯国的一切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

诸侯国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它不同于经济特区——商特县。

其高度自治权,无论在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上,都超过郡、自治郡、商特县{经济特区},构成了诸侯国的主要特色。

在立法权方面,诸侯国可以按照汉帝国国会通过的诸侯国基本法制定法律,既不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也不受刑法、民法范围的限制。

在行政权方面,享有其他行政区所没有的财政、经济贸易、货币金融、海运、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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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侯国是汉帝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诸侯国是汉帝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政府。

汉帝国中央政府与诸侯国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诸侯国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单独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郡、自治郡、帝都和商特县。

诸侯国是国家中的一个行政单位,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也不是联邦制国家中的成员国。

它和其他行政区一样,与中央政府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中央政府领导诸侯国,诸侯国服从和接受中央政府的管理。

第4章再建汉帝国4 (第2/3页)

违背宪章则打回,不违背则用印,而后呈递到天下郡国大会。只有通过天下郡国大会的法律草案,才能算是有效的诸侯国法律。

诸侯国享有司法终审权。

诸侯国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诸侯国征税。

诸侯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诸侯国的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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