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大律师

〖真假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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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05年6月30日

我之所以又写叙文,是因为本书初稿完成后时光荏苒,转眼间又过去了两年,读者在看《序》时可能会对里面提到的时间概念产生困惑。现在回过头来再审视这些文字,不免由李奎生个人的经历联想到律师行业的现状,感慨颇多。

一是律师的社会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说越来越大;但是,律师的社会地位并没有实质性的提高,这或许和方方面面的因素都有关系。我看到了许多同事热心从事公益事业,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提高律师的社会声誉;也看到ZF部门尊重律师的劳动,对律师的作用褒奖有加。由于律师需要通过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而且司法弱势的地位决定了律师的工作不能使当事人所有要求得到满足,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必然对律师作用产生质疑。在这样的条件下,律师如何把握当事人的请求和执业的法律底线,如何把握代理人和代言人的区别,确实难为依靠业务收入维系生活的律师们,尤其是年轻的律师;

二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的权利;但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比例越来越小,这里面的立法因素不讲,就我本人的感觉来说,有些执法人员对律师的态度令人寒心。因为他们认为律师是来找麻烦的,所以对待律师自然是拒人千里之外的态度:问问案件何时进入下一阶段,回答是该进入的时候就进入了;问问可否再会见一下犯罪嫌疑人,回答是由于你已经见过不予批准;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居然需要检察院

序 (第2/3页)

然后,他在自己所写的授权书上按了指印。一晃时间过去两年多了,说老实话,我内心对于写不写李奎生案件颇费踌躇,不仅因为这是一个背景复杂的案件,关键是我不想成为任何人的代言人,包括李奎生本人。

李奎生希望全国的报刊杂志能够连篇累牍地对他的案件进行报道;但是,我心里明白不管如何渲染这个案件,它只是一个司法个案。

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李奎生案件在中国法制发展进程中,在中国律师的成长史上,它的意义或许不是普遍的;但是,无疑是典型的,并且可以从中窥见中国律师生存的点滴状况。所以,在李奎生案件有了终审判决的结果以后,我要以我自己的内心确信和手中的现有资料,力求客观地表述李奎生案件,以为历史留下见证。

此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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