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归新加坡1995

〖重归新加坡1995〗

第383章 满眼辛酸泪的IDG与荷兰阿斯麦有约

上一页 简介 下一页

“还有根据1990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投资者不得与境内自然人共同设立合资企业。这个规定也给我们的投资造成很大的困扰。当我们看好一个项目的时候,只能让创业者重新注册一个新公司,再让这个新公司与我们的合资风投公司成立合资企业。而且当下的外资法政策规定,外资投资占股25%以上的项目才能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待遇,这就要求我们合资风投的投资在新项目里面的占股需达50%以上,这让创业者很难接受。合资公司模式也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造成了很大困难……”

熊晓鸽吐槽的当下这几个法定限制导致IDG资本在早期的投资项目中通常采用“合资企业模式”,即IDG资本合资设立的境内风投机构作为投资主体,再与创业者注册的公司合资成立新公司。

这种模式之下,退出也是大难题,后来IDG直到2000年才有了在中国市场的第一笔退出,而且不是通过上市,是通过股权转让实现的。

熊晓鸽无奈道:“李董,说老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可是,熊晓鸽苦笑道:“听起来似乎很美好,但现实很骨感。目前国内做风险投资还有很多法律上的障碍,困住我们手脚,让我们的投资工作开展得似乎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

“熊总,您可以稍微给我介绍一下吗,目前有哪些障碍?”李晓凡好奇道。

熊晓鸽爽朗道:“行,李董,我给您简单介绍一下。我们目前主要面临两个法定限制,第一是由于国内对境外进入内地的资本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当时还不允许我们IDG在内地设立独资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所以我们只能在境内找地方科委合作成立合资的风投机构。”

“虽然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去年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但这个规定对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要求非常高。例如,外方的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并且已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外国投资方已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或拥有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从这些细则可以看出,这个规定出台的对象主要是为了那些投资实体、制造业的跨国公司。而像我们这样的外资风险投资机构肯定是不够格的……

熊晓鸽继续道:

第383章 满眼辛酸泪的IDG与荷兰阿斯麦有约 (第2/3页)

说……”

熊晓鸽继续道:

“三年前,我们IDG与上海科委下面的上海科技投资公司各出资1000万美元成立了上海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后面又分别与北京科委以及广东科委下属的投资公司,合资成立了北京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按照协议,三家公司加起来,我们理论上掌管了大约6000万美元规模的基金……”

李晓凡赞道:“6000万美元,三支与国大最大城市科委合作的风投基金!熊总,您的工作很有成效啊!”

阅读重归新加坡1995最新章节 请关注凡人小说网(www.washuwx.com)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

相关推荐